醫療法第82條修正案今三讀通過,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吳全峰(右二)憂心,最新條文不僅無助於降低訴訟量,更可能開啟「醫院勞動環境不佳致使醫糾發生,醫師能免責,醫院也毋須負連帶責任」的亂象。記者羅真/攝影 分享 facebook 《醫療法》第82條修正條文今日下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,但法學界憂心,這個最新條文不僅無助於降低訴訟量,更可能開啟「醫院勞動環境不佳致使醫糾發生,醫師能免責,醫院也毋須負連帶責任」的亂象。《醫療法》第82條修正條文通過的版本為,醫事人員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,須負損害賠償責任,致死傷則須負刑事責任;所謂違反注意義務與臨床專業裁量範圍,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的醫療常規、醫療水準、醫療設施、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綜合判斷;若是醫療機構故意或過失損害病人,須負損害賠償責任。 #div-gpt-ad-1503996040247-0 iframe { margin:auto; display: block; }

#div-gpt-ad-1503996040247-0 > div { margin: auto; display: block !important; }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吳全峰表示,按照上述內容,要判斷醫師是否「過失致病人死傷」,同時得考慮醫療設施與工作條件等客觀情況,換言之,未來醫事人員若因醫院醫療環境差、血汗過勞而有醫療疏失,似乎也不須擔負民事或刑事責任,而能免責。此時,病人想必將轉向醫院求償,但吳全峰指出,條文內容雖明載「醫療機構故意或過失損害病人,須負損害賠償責任」,但其中「醫療機構」的意涵並不明確,詳言之,醫療機構不是自然人,因此「醫療機構的故意或過失」可能與醫事人員的故意或過失掛勾處理,然而,醫事人員的過失既已被減輕免除,醫療機構也將因此一併免除,如此看來並不合理。若真是指「醫療機構」的故意或過失,對病人的影響更大,病人要舉證醫療機構有故意或過失恐怕十分困難。吳全峰反問,病人要如何證明醫療機構對不良的醫療環境形成有故意或過失?要如何舉證說明醫療環境多差算是醫院疏失?醫院疏失跟醫師疏失間的因果關係是什麼?如何證明其傷害的造成與不良醫療環境之間的因果關係?吳全峰說,此條文的通過也讓《民法》第188條有關雇主連帶責任的條文解釋出現困境。這般修法可能開啟「醫院勞動環境不佳致使醫糾發生,醫師能免責,醫院也毋須負連帶責任」的亂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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