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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邱姓婦人指控黃姓女子於2016年與丈夫發生婚外情,黃女涉相姦罪嫌刑事部分被判刑2個月,邱並向黃請求民事損害賠償100萬元,橋頭地院法官審理後考量雙方經濟狀況,准許黃賠償邱15萬元,全案仍可上訴。判決說,邱女主張,黃女(49歲)在丈夫經營的餐飲店工作,黃女平日在外地工作,無暇協助丈夫打理生意,2016年9月間,黃女下班後便與丈夫返家休息,利用邱不在家之機會,以每周一至二次之頻率與丈夫合意性交,期間長達半年,共計至少有五次以上,邱女向法院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一百萬元。 #div-gpt-ad-1503996040247-0 iframe { margin:auto; display: block; }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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.inline-ad div div { border-bottom: 0 !important; padding-bottom: 5px; };被告黃女辯稱因邱女常訴苦無法跟丈夫相處,她與邱女丈夫產生感情,兩人合意性交次數,每周1至2次,但未達半年,僅3個月時間。法官審酌,邱女與丈夫因此事2017年2月已離婚,黃女涉相姦罪嫌,法院判處徒刑2月,得易科罰金確定,黃女與邱女丈夫發生多次相姦行為,導致兩人共同生活幸福遭到破壞。法官考量雙方經濟狀況、社會地位、侵害手段、邱女所受痛苦等一切情狀,認邱女請求100萬元慰撫金過高,應以15萬元為適當。高雄市邱姓婦人指控黃姓女子於2016與先生發生婚外情,邱並向黃請求民事損害賠償100萬元,橋頭地院法官審理後考量雙方經濟狀況,准許黃賠償邱15萬元,圖為橋頭地院外觀。圖/本報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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